信息时报讯 (记者 张玉琴) 昨日起,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开始对《广州市门楼号牌管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临时门楼号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信息,不作为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规定》明确将由政府统筹承担门楼号牌的制作、安装费,并取消对于因变更门牌涉及到如房产证、户口簿等也需要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现状:大量建筑门牌错乱

  据了解,原《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已8年,部分条款内容与当前及今后的社会发展形势不适应,于是,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规定》,并由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门牌管理工作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如个别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建筑物无门牌、门牌错乱的现象。而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3种,一是部分建筑物无法提供《规定》所需证明材料;二是部分新建建筑所在道路未正式命名。三是因为变更门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手续繁琐而且换证需要另行收费,群众对此不愿配合进行更改。由于上述客观原因造成大量既有建筑无门牌、牌号错乱现象,给民生服务和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亮点 1

  临时号牌不作为建筑物合法性的证明

  和原《规定》相比,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临时门楼号牌的设置条件和功能定位。《规定》明确,已办理产权登记的建筑物,获国土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建设的建筑物,或者经国土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后同意保留使用的建筑物,应当设置门楼号牌。除此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可以设置临时门楼号牌。此外,《规定》还明确:“临时门楼号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的地理位置信息,不作为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

  同时,《规定》还规范了路街巷名的设置,明确未有标准地名的路、街、巷存在约定俗成名称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使用约定俗成的名称命名。建筑物需要设置门楼号牌或者临时门楼号牌,但所在的路、街、巷未有标准地名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地名主管部门提出命名请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并在受理命名申请后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亮点 2

  门楼号牌的制作、安装费由政府承担

  《规定》还增加了关于门牌变更、门楼号牌的注销等条款。《规定》明确,因地名变更需要更换门楼号牌和临时门楼号牌的,建筑物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应当统一组织更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此前,由于因变更门牌涉及到如房产证、户口簿等也需要变更而产生的费用是要由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支付,导致很多人不愿意去更换门楼号牌等。对此,《规定》明确,门楼号牌、临时门楼号牌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而建筑物因地名变更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变更门楼号牌后,户籍管理、产权登记(测绘费用除外)、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驾驶人及车辆登记等公共管理事项需要相应变更地址登记信息的,负责相关业务的单位应当免费为当事人办理,这意味着这些费用以后都不用自己掏了。

  如何提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7月20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市法制办网站(http://www.gzlo.gov.cn),通过“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

  020-83125287;

  5。电子邮箱:

  gzlfgc@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