绘画:杨佳 绘画:杨佳

  电信诈骗是涉众诈骗中的一个类型,也是非接触型诈骗的一种,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

  近日,南方日报记者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广州多家基层法院采访获悉,最近5年,广州法院审判涉电话诈骗案件20余起。通过对电话诈骗判决书的分析,法官总结了几大电话诈骗类型,并进行了分析。

  南方日报记者 刘冠南

  骗子受审自揭诈骗全部关键流程

  广州市民迟老太遭遇电话诈骗,被骗走10万元,后珠海市警方将袁源等3人抓获归案。

  经侦查,这是一个总部设在印尼的跨国诈骗团伙,涉案犯罪分子达上百人,且流窜于多个犯罪团伙之间。有部分犯罪分子落网或已经被判刑,仍有多人在逃。近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源详细供述了参加诈骗团伙和行骗全过程。

  据其供认,2011年,毛某乙、毛某甲、卢明福、罗某甲(均另案处理)与陈浩(另案处理)在印尼成立了电信诈骗团伙,纠集他人到印尼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袁源与赵某甲等人于2012年加入该团伙。

  袁源称,电话诈骗有几个关键点。一是通过向张某甲(另案处理)租借改号平台、电话线路。二是向林某(另案处理)购买被害人信息。袁源供认说,“买到个人信息”这一环最为关键,团伙成员称出售他人信息的人为“菜商”。三是要有“车商”,即取款和转移赃款的马仔。

  据侦查,不算众多“车商”,仅参与该团伙进行打电话的诈骗分子就达百人之众。该团伙冒充国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广东、江苏、湖南、云南、四川、北京、江西、浙江、上海、山西等地的电话,实施大范围诈骗。

  被告人袁源供认,其本人是诈骗团伙的总键盘手兼管理部分手下。团伙实施诈骗有“三条线”。一线冒充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社保局、医保局工作人员,二线冒充内地公安局的警官,三线是冒充检察官,以受害人涉嫌贩毒、洗黑钱、经济犯罪等理由恐吓、威胁对方,诱骗对方把钱转到所谓的安全账户,再把钱转走,我们一线每月有5000元工资加5%提成,二线、三线没有底薪有7%-9%的提成,受害人把钱汇到所谓“安全账户”后,由“车商”在台湾或境外提现,扣除9%的手续费后,再转到团伙主要人员的账户上。被告人袁源自称诈骗了五百多万人民币,自己获利3.4万元,公司成员机票和签证由其负责。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袁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袁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其他从犯也各领其刑。

  近3年审判9宗“猜猜我是谁”诈骗

  201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我省首个《涉众型经济犯罪白皮书》。当时的《白皮书》指出,2009至2013年的5年间,广州法院共判决案值较大的涉众诈骗案181件,涉及罪名包括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以及诈骗罪等。处理被告人(单位)625人(个),对621名自然人被告人判处了刑罚,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06人,无期徒刑11人。

  广州中院有关法官介绍,虽然从涉案金额以及受害人数量上看,目前审判的电信诈骗案件数量不到涉众经济犯罪的十分之一,但是有逐年高发、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态势,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南方日报记者在法院系统官方网站检索发现,虽然我省警方侦破了大量电话诈骗团伙,而由于收到审判地域管辖以及审判程序的限制,最近5年,广州法院审判涉电话诈骗案件共判决有20余起。其中,以“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有9起“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地区法院被定罪量刑,9个诈骗团伙互相没有交集。

  以2013年侦破的被告人杨兴生案为例,其团伙一年内诈骗被害人62名,诈骗款合计153.5万元,杨兴生被抓获时身上有各类银行卡393张、他人身份证16张、现金人民币32500元。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兴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记者同时注意到,也有些被害人存在贪念,给骗子以可乘之机。以广州中院审判的被告人刘演东诈骗案为例,刘演东自称是“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内部任命的副部长”,“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的负责人”,谎称若出资资助解冻民间宝藏,“中华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将以本金的10倍予以回报,先后骗取4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1万余元。

  ■法官建议

  加大对泄露个人隐私引发犯罪的惩罚力度

  广州中院法官介绍,此类犯罪形式灵活,团伙化、专业化特点明显。涉众型经济犯罪成因较为复杂,既有社会经济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行政监管方面的原因,还与被告人、被害人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等心理因素有关。广州中院调研认为,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多措并举的原则,正确预防和应对涉众型经济犯罪。

  同时,法官认为应当加强赃款赃物的追查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追缴赃款赃物,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法院建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转变“重破案、轻追赃”的观念,把追赃工作贯穿于侦查、起诉与审判全过程,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继续追赃工作。

  法官提醒,随着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与手机号码绑定,诈骗分子越来越依靠“个人信息泄露”实施精准诈骗,市民注意骗子不断升级诈骗手段。

  以“机票改签”为例,犯罪分子发短信给购买机票的事主,称因系统故障、天气恶劣等原因,航班取消。事主极易信以为真,拨打诈骗短信中的“客服电话”,嫌疑人以改签要手续费为由,骗取事主高额转账。

  犯罪嫌疑人由过去在大型游戏网站、论坛、百度贴吧等虚设某某航空公司网上订票网站,假借各航空公司名义在网络上发布虚假订票信息、改签退票等信息。发展到从黑客或全国各地机票代购点购买旅客订票基本信息,以机票改签、退票进行精准诈骗。

  法官提醒,接到此类诈骗短信后,应通过民航官方查询电话、网站进行查询核实,或直接致电订票的网点进行查询核实。不要拨打短信中提供的所为“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法官同时建议,加强完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力度,加大对泄露个人隐私引发犯罪的惩罚力度。

  ■案例

  “预存话费送手机”

  2014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丘秀妹伙同被告人罗某、梁某甲冒充中国电信工作人员,以“预存话费送手机”(经鉴定,系假冒侵权产品)的方式骗取赵某等70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3万余元,扣除返回部分话费款8880元,实际骗得款项共计12万余元。

  期间,被告人罗某在配送手机给上述被害人的同时,以“预存话费送话费”的方式再次对赵某等30名被害人实施独立诈骗行为,诈骗金额共计17万余元。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丘某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丘秀妹、罗某、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丘秀妹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梁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众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酌情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丘秀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罗某和梁某甲也被判刑一年九个月和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我是你领导”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起,被告人邓某伙同同案人黄某甲(另案处理)等多人进行电话诈骗活动。

  2015年3月11日,邓某的同案人冒充被害人杨某丁单位的领导,以要送钱给上级领导为由,骗被害人杨某丁于当天9时许在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中国农业银行柜员机先后将人民币50300元转入被告人邓某控制的账号内,后被告人邓某在茂名市电白镇将上述款项取走。同日,被告人邓某的同案人又以同样理由再次骗走被害人杨某丁5万余元。

  2015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在茂名市电白区被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张,户主非邓某本人的银行卡63张,手机SIM卡8张,赃款人民币17900元。邓某到案后供述了多起参与诈骗和提款转账的犯罪事实。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采纳了邓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邓某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时认为其犯罪行为是整个电信诈骗行为得以最终完成的末端环节,作为共同犯罪,其应对所提取的全部犯罪金额承担罪责。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且部分赃款已缴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本版统筹 赵杨 何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