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张俊)14日,清远市纪委对外通报称,清远市纪委日前对清远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何海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中共清远市纪委常委会议、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决定给予何海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据通报称,何海明在任清新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清城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错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及影响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好处费、字画和珠宝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