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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周伟龙

  本版摄影 信息时报摄影 陈引

  近日在海珠区一小区楼下,一辆停在路边的玛莎拉蒂被高空坠下的南瓜砸穿挡风玻璃,种植南瓜的屋主或许要为此承担高额维修费。昨日记者走访发现,城中的居民楼不少住户都种植了花花草草,而在大风渐起的季节里,一旦意外吹落,后果不堪设想。律师表示,高空坠物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12月23日,海珠区怡凤街一栋居民楼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从楼下往上看,有好几家都在阳台上种了东西。▲12月23日,海珠区怡凤街一栋居民楼发生高空坠物事件。从楼下往上看,有好几家都在阳台上种了东西。目击者拍摄的照片显示,车挡风玻璃被砸出一个大洞,半截南瓜掉在地上。

  事件:

  南瓜从天而降 洞穿豪车玻璃

  12月22日下午,一条消息在朋友圈传开:“阳台种了南瓜,瓜熟蒂落采摘时掉落楼下砸中了玛莎拉蒂,结果赔了5万元修车费,成了个天价的南瓜。幸运的是没砸到人。”配图是一辆蓝色的豪车,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穿一个大洞。

  前日上午,记者赶到涉事地点海珠区江怡路大学印象小区楼下,看到居民楼一楼是一家洗车店。店员小李称,被砸中的是蓝色玛莎拉蒂,车主是洗车店会员,22日上午将车开到洗车店要求洗车,“停在门口排队,还不到10分钟就出事了。”

  小李称,只听到啪的一声,就看到豪车被砸穿了挡风玻璃。现场目击者提供的图片上可以看到,被砸的玛莎拉蒂是广州牌照,“肇事”南瓜断裂后掉在车头位置,从被砸穿的挡风玻璃破碎口看,事发时冲击力非常大。

  目击:

  修车费不菲 屋主愿承担全责

  南瓜从哪里来的?现场目击者们指着头顶上的住宅楼称,有户人家种了南瓜。记者看到,在这栋居民楼上,至少有4户在阳台种植了绿色植物,其中一户阳台上明显是农作物枝叶。街坊黄先生说:“就是那一家南瓜掉下来,就剩叶子了。”

  店员小李称,事发后他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到场并报警。“警察来了就拉起封锁线,谁知上面还会不会掉东西啊?”据其介绍,经过民警协调,南瓜主人很快赶到现场,“我听到他说承担全责,自己家种的南瓜掉下来砸坏车,肯定有责任的。”也有目击者猜测,南瓜主人可能要面临高额赔偿。目击者胡先生说:“那车本来就很贵,不过最终要保险公司定损。”

  记者从海珠警方了解到,事发后受损车主和南瓜主人一起到派出所协商调解,至于具体赔偿金额,警方也不清楚。

  走访:阳台种花草成普遍“时尚”

  在采访“天价南瓜”的过程中,街坊们一方面为屋主因南瓜惹事要赔偿巨额费用而唏嘘,另一方面也感慨此次事件中幸好没有人员受伤。高空坠物的话题也再次引发关注。

  昨日下午记者走访广州市内海珠区、越秀区、天河区等多地发现,小区阳台种植花草、瓜树的现象,很普遍。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在阳台上摆种菜容器。如果没有安装护栏或是没有做紧固安全防护措施,种菜容器一旦被意外触碰或是被大风刮倒,从楼上掉下去,后果不堪设想。

  二是种植藤蔓作物。藤蔓攀爬在防盗网或是窗格上,结出的果实则随意悬挂在防盗网内外。实际上,像西瓜、南瓜、冬瓜等大型瓜果,如果悬挂在防盗网外,一旦瓜蒂断裂掉下去,很有可能砸到行人、车辆。

  三是阳台上用砖建菜圃。这种做法很可能危害建筑安全。一些植物的根系会产生某些物质,能慢性腐蚀钢筋混凝土。此外,长期浇灌施肥,也会慢性腐蚀楼宇的混凝土结构。

  普法:找不到抛物者 就全楼“连坐”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刚表示,高空坠物包括人为抛物和坠落两种情况,按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意思就是说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不管主观还是意外坠物,高空抛物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进行治安处罚,造成轻伤及更严重后果,可追究抛物者刑事责任。

  邓刚称,种植南瓜的屋主如果不能拿出免责或者减少责任的证据,则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

  2016年6月17日晚,四川绵阳长虹世纪城小区,一名小区业主带着儿子路过37栋时,被高空坠落的玻璃击中头部,最后不治身亡。

  2016年6月18日,广东珠海香洲区乐园路,11岁女生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头部不幸死亡。

  2014年11月20日,湖北武汉一出生仅44天的女婴“小欣怡”被高空掉下的水泥块砸中头部,生命垂危,两次开颅手术后仍昏迷。

  他山之石

  日本从小教育

  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很少。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香港地区重罚

  在我国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

  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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