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魏徽徽) 广州一名女白领汪女士本想找个伴过日子,孰料找了个生意人从结婚、离婚至今,仍不断被对方的债主上门讨债。日前该案在海珠区法院一审开庭,由于败诉可能性太大,汪女士找的律师开庭前拒绝了代理。(因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二婚找来个“麻烦”

  汪女士离婚后一直单身,四五十岁了想找个伴,于是在同事的介绍下,认识了来自广东肇庆的五十多岁生意人马某。汪女士告诉记者,马某跟她的同事认识了十几年,挺会关心人的,很会说话,于是她就答应交往了。

  两人交往期间,马某提出做生意缺钱,想“挪用一下”。“我借给他两三次,一共1.8万元,但他一直也没还的意思。”汪女士说,她感觉马某不靠谱,想分手。这时同事来劝她,后来她看马某又表现挺好的,2013年底就跟马某领了结婚证。

  “当时我有个房子没怎么装修,马某就说‘我拿了你的钱,就把房子装修一下’,他总共出了5万元左右。”但是,汪女士后来发现马某由于借钱老被人追债,“我就帮他还了一次,并且跟他摊牌,如果再有,就离婚。”

  孰料,马某又因信用卡透支未归还,银行向汪女士要求归还,她才正式提出离婚,“他提出要钱。”汪女士说,“我们在一起也就两年,为了快点脱离他,我就答应给他5万元补偿装修房子的钱,然后各自债务各自承担,也没有共同财产可以分割,都是婚前财产。”

  离婚半年被债主起诉

  孰料,2016年4月离婚,11月汪女士就收到法院传票了。“这个原告梁某我从来没见过,他要3万元。”汪女士为此去找了马某,马某承认了这个人跟他是合作关系,但他说借款没那么多,有的已经还了。

  汪女士找了律师朋友帮忙分析情况,律师说,原告梁某提交的证据都是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的借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尽管近期最高院对第24条补充了司法解释,但律师认为,新增的两款规定,并无新意。在补充规定发布之前,只要能够证明债务是虚假的,或者债务人把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对于这两类债务或者债权,法院从来就是不给予保护的。而汪女士不可能举证证明属于上述情况。

  律师还认为,如果能证明是马某与梁某的合作关系产生的债务,则不是民间借贷,那汪女士也就没有还债的义务了。

  庭审前律师“不干了”

  日前开庭时,法官问汪女士,“你们有没有共同生活?”汪女士回答说“有”。但事后汪女士又向法官表示,马某在花都,她一周六天在越秀区上班,早上五点半起来,晚上九点到家,并没有什么生活开支,马某也经常半夜回家,两人更像是“搭伙过日子”。

  此外,汪女士从梁某处得知,前夫马某还有一个债主也将要起诉她。“他说马某另外一个合伙人那里还有十几万债务,那人也准备起诉了。”

  汪女士告诉记者,“我从来没有到过前夫的工厂,只听他讲过,他是买些塑料回来加工塑料制品。我想着自己也不会用他的钱,就不管他的事。”

  汪女士原本找了律师出庭,开庭前数日,她准备去律所签约,结果律师不愿意代理了。“律师说,因为有这个24条在,败诉的可能性比较大。而代理的案件败诉多了,对律师本人不大好。”汪女士说,她现在只能期望案件在终审前,立法机关能尽快完善第24条的相关规定。

  据悉,目前该案尚待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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