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喝酒娱乐本是开心的事情,却因扔蛋糕过程中玩笑开得有点大,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贾某被拉开后居然找了一把剪刀做凶器,将朋友李某捅成重伤。贾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四年三个月,其上诉称其在醉酒的状态下一时冲动伤人,请求二审法院轻判。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尚无相关证据证实贾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且醉酒的人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故维持原审判决。

  2016年10月1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同在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百乐门酒吧喝酒,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贾某手持一把剪刀往被害人李某腹部连捅多次致其受伤。随后,在场人员将被告人贾某抓获并报警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药费人民币五万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贾某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医药费,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持械伤人,酌情从重处罚。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贾某上诉称,被害人李某在案发当晚先辱骂并殴打其,被劝开后还想再次打其,其忍无可忍,且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在酒精的刺激下而伤害了李某。其是初犯,认罪伏法,且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医药费,请求二审对其从轻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贾某和被害人李某系朋友,在喝酒娱乐的过程中因为扔蛋糕的问题发生过口角和肢体冲突,但双方被劝开。贾某走到外面找到一把剪刀作为凶器携带回现场,上前朝被害人李某的身体进行捅刺,被害人李某当时正在和其他朋友喝酒,并无防备。故上诉人贾某提出被害人李某欲再次殴打其的辩解与证人证言以及其本人的有罪供述不符,不予采信。

  此外,上诉人贾某案发当天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确实有饮酒,但尚无相关证据证实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条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上诉人贾某饮酒后作案,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承担。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贾某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适当,并无过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