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广东省陆丰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金朝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缴获的枪支、弹药予以没收、销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间,陈金朝在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下埔村内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多次作案并致人受伤。
2015年9月,陈金朝伙同他人,持自制斧头打砸一辆经过村口路段的出租车,对车内乘客进行殴打致伤。之后,陈金朝以路过小汽车碾压死一只鸡为由,向车主蔡某强行索赔180万元,在双方协商过程中,砸坏车主苹果手机,并持斧头打坏车窗挡风玻璃,用砍刀刺破4个轮胎,持仿六 四 式手枪和手榴弹威胁车主,造成财产损失及车内一乘客晕厥。
2017年7月,陈某带领湖东镇政府国土所的工作人员到村里确认被陈金朝霸占、破坏的耕地,陈金朝驾驶摩托车进行阻扰,并手持花锄将陈某等2人殴打致伤。
2017年8月,陆丰市水政支队到陈金朝居住地制止其抽沙破坏行为时,陈金朝使用烟花炮攻击执法队员,迫使对方撤离,并毁坏附近监控设备。
2017年11月,公安机关组织对被告人陈金朝进行抓捕,陈金朝手持猎枪与抓捕民警进行对峙,并无视抓捕民警对其的鸣枪示警和劝降而逃跑拒捕。抓捕过程中,民警果断开枪将其击伤并抓获归案。事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枪支、手雷、子弹若干。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先后多次在陈金朝住所缴获仿六 四 式手枪、猎枪、手雷、子弹等违禁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朝无事生非,持械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并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持枪威胁暴力抗拒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金朝作为一名典型“村霸”,性质恶劣,影响败坏,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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