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州首次对拆除历史建筑处罚17.1万元 但重修时失去原风貌暴露管理漏洞?)

修缮前 摄影:刘晖修缮前 摄影:刘晖
修缮后 图片提供:广州象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修缮后 图片提供:广州象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策划统筹:何姗

  ■采写:新快报记者 何姗 黄婷

  广州市首次对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案大新路象牙街24号业主处罚17.1万元,但业主在处罚完后重修时并未按经专家评审的设计方案施工。参与评审的专家指其达不到历史建筑修缮的要求,失去了该历史建筑的原有风貌。多位专家指出,此案修缮中出现的问题,暴露出历史修缮中亟待填补的管理漏洞。

  第一批历史建筑

  象牙街24号

  专家指修缮后立面状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有多处不符,失去了该历史建筑的原有风貌。

  第一批历史建筑象牙街24号:修缮时被擅自拆除要求保留的南立面

  象牙街24号民居是2014年广州市确定的第一批历史建筑,是建于20世纪30年代的早期现代式民居,在其保护规划中将其沿街南立面作为核心价值要素。业主购得房屋后用于自住,因属危房业主希望加固改建,市规划部门曾于2014年5月派出专家指导, 要求其保留原有的沿街南立面,并要业主按维修意见出设计方案报建(详见新快报2014年5月26日《4处历史建筑违规修缮被叫停》)。但是,业主未经报建,在修缮时擅自拆除临街南立面及阳台,2014年7月被文保志愿者发现举报,之后被城管部门叫停修缮。(详见新快报2014年7月30日《广州两历史建筑违规修缮或首开罚例》)。

  这是广州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后首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案。2013年6月广州发生轰动一时的金陵台民国建筑被强拆事件后,加快出台了《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广州历史建筑名录》《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法规。

  根据《广州市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保护办法》(下称《保护办法》)第四十三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历史建筑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给予处罚。

  尽管未规定具体处罚额度。《保护办法》注释稿中说明:本条针对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处罚额度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设定。

  2016年9月,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责任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7.1万元的行政处罚。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规划手续。

  这也是广州对首宗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案进行处罚。

  8月重修完毕,专家指立面状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有多处不符

  今年8月9日,文保志愿者vickymama向新快报记者报料,指其修缮好的建筑与拆除前的原建筑不符,改变了风貌。

  据新快报记者调查,2016年底,业主委托广州象城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下称象城公司)在建筑二层已坍塌的基础上编制修缮设计方案。2017年5月修缮设计方案经越秀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专家审查会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2017年11月设计方案获批。

  设计人员指出:目前修缮完成的西立面和作为核心价值要素的南立面存在多处与设计方案不符之处,主要问题是:

  红砖外墙面砖选材与原风貌外观的砖材质量差别较大,整体风貌与周边其他历史建筑呈现出一定的差别;且砖缝较大,进一步减弱了该建筑的历史风貌特征;现状南立面在挑檐、线脚山花、窗台下方砖饰、栏杆材料、首层门楣等多处材料有误;南立面二层栏杆间距有误;首层保留墙体应进行清洗,呈现保留旧墙的传统风貌和信息;首层门扇样式与近代建筑常见样式不符,二层檐口梁托标高有误。

  曾参与修缮方案评审的名城委委员、华南理工大学教授郑力鹏认为:修复后的立面状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确有多处不符,在装饰装修材料、构造做法和施工工艺等方面,达不到对历史建筑修缮的要求,失去了该历史建筑的原有风貌。

  据该历史建筑修缮方案设计师介绍,该建筑是在广州市公布历史建筑名录后,较早由私人业主按程序申请进行整体修缮的历史建筑案例,方案设计通过后设计师义务跟进项目施工过程。施工单位为业主在修缮报批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单位,由于修缮经费有限,加上业主已经跟该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且支付了一部分工程费用,已经难以重新聘请其他相关经验更丰富的施工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存在看不懂图纸以及对图纸理解有误的情况,设计师为此多次到施工现场提供咨询意见。业主急于尽快完成工程对施工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未及时一一处理。

  新快报记者曾向业主了解修缮情况,被拒绝。

  根据《保护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历史建筑施工单位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等信息和真实修缮效果图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列入企业综合诚信评价体系黑名单。

  建议

  历史建筑采用文物施工、勘察、监理资质,明确验收规定

  广州目前已公布五批历史建筑共721处,多为民国以来有近八九十年历史的老房子,据对第一批398处历史建筑统计,严重损坏房与危险房约占1/3,大部分都陆续进入翻修期。

  去年新快报也曾报道过历史建筑麦栏街2号在微改造中被穿粉红装。不按专家以修补和清洗为主、保持现状为原则的指导意见,在外立面整饰时采用了整体重新粉刷的技术手段,与保持现状的要求不相符。

  历史建筑修缮为何会出现不按图施工,不按专家意见修缮的问题?如何确保历史建筑修缮的质量、保持历史风貌?

  据一些有经验的设计人员介绍,与文物建筑修缮工程有所不同,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由于没有强制的资质规定且工程造价标准普遍偏低,业主聘请的施工单位通常不具备古建筑修缮经验;加上广州历史建筑由私人业主修缮的情况较多,施工过程缺乏专业性的管理,施工人员也没有足够的技术指导,难免存在对于修缮原则、技术图纸、施工工艺、技术规程“没经验”和“不理解”的问题。

  根据文物建筑修缮工程的经验,项目通过有经验的监理单位指导施工全过程,形成多方监管的机制,判断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和失误,指导施工各单位按照修缮工程验收要求完善施工工艺、控制施工质量并进行必要的整改工作,有助于提高修缮工程完成的质量和效果。

  去年新快报在报道麦栏街2号民国建筑穿粉红装时,也曾报道政府参事、人大代表建议加强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的监管及修缮后的专家验收。

  据了解,目前历史建筑修缮并无施工资质要求,若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小规模工程也无监理制度。

  而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建筑进行巡查,发现修缮历史建筑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或者修缮图则要求的,应当指导其改正。

  据向市住建委了解,目前住建委正在研究制定相关修缮管理办法。目前未对历史建筑修缮进行巡查。

  郑力鹏教授建议应加强对历史建筑修缮的管理:

  第一,需要明确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建议采用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资质,相应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也采用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资质和监理资质。

  第二,竣工验收。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工程,往往不涉及政府财政经费,也不涉及房产(不动产)登记变更等事项,可否验收完全由业主决定,也不在乎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方案。有鉴于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修缮工程,需要明确竣工验收的管理规定。规划部门管设计方案的审批,竣工验收应由什么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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