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方晴)昨日,广东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3个方面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提出,民企负责人涉嫌犯罪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不批准逮捕。

  民企依法参与国企改制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意见》提出,检察机关办案要准确把握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平等保护”“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谦抑、审慎、文明”三个原则,增强民营企业家信心和财富安全感。

  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涉嫌行贿犯罪的,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准确把握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意见》规定,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构罪即捕”“入罪即诉”。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妨碍侦查行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负责人,可以不批准逮捕。已经批准逮捕的,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