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4月25日电 (蔡敏婕 甘尚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崔培明等22人涉台跨境团伙电信网络诈骗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诈骗罪判处崔培明等22人有期徒刑11年至1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崔培明等22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成犯罪集团,在境外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向不特定多数的中国大陆公民拨打电话、发送事先制作的语音包,谎称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被他人用于洗钱或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银行资金,或诱使被害人转账或汇款至“安全账户”,成功实施诈骗19宗,合计骗取人民币124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称,崔培明等人以犯罪集团形式开展诈骗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犯罪。其中,被告人崔培明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谢寒兴等5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培明等16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寒兴等4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迟曜廷等3人归案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