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李焕坤 实习生 张艺璇 图/受访者供图
家中面积忽然变大,到底是惊还是喜?近日,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金众西关海小区多名业主向羊城晚报记者爆料称,入住多时后被要求补交30-60万不等的面积差价,否则不能办理网签以及房产证。
业主称开发商通过后期的补充协议将商品房3%面积误差比提升至6%,且有隐瞒房屋规划改动事实,令他们要承担高额房屋差价,开发商则回应称补充协议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不存在分开签订的情况。
126套房屋面积增加 需补交金额30-60万不等
金众西关海楼盘位于荔湾区南岸路,一线江景,官网显示建筑面积约114-196㎡,据业主介绍,2016年开盘销售会时已经是每平方米6万元。
2016年12月,彭先生认购金众西关海小区17栋01户型,当时在合同上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38.503平方米,2018年彭先生入住。
近日,彭先生需要办房产证手续,却被开发商告知他房子的建筑面积增加至144.7296平方米,增加了6.2266平方米,按照当时购买的房价需要补30多万元人民币。“当时01户型宣传和样板房的面积都是138.503平方米,销售人员也和我确认过了。购买这个房子已经倾尽家人的全部了。”
业主提供的114平方米第一次报建时的图纸
更让彭先生气愤的是,由于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如果二次交易可能要面临极高的豪宅税。“国家规定144平方米以上为豪宅,需上交总房价5.3%的豪宅税,现在我刚过0.7平方米,如果要二次交易,我要交几十万的税费。如果当初我知道房子这么大,我是不会买的。”
彭先生并非个案。2018年10月购房的邹女士也被告知需要补足8.5平方米的面积差,大约需要再付40万。“集了三个家庭的财富才付上这套房子的首付,银行还欠了一大笔债,每个月的还贷压力非常大,突然一下听到要补这么多,内心真的很崩溃!”
据业主自行统计,共有126套房屋存在面积增加问题,每套房屋的总面积差从5.906平方米至9.857平方米不等,增幅约为4%-5%之间,共计面积差约为995平方米,按照6万每平方米计算,要补5970万元。
业主:开发商私自改规划,补充协议为事后签订
由于不少一手商品房采取预售机制,房屋实际面积与购房合同上约定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少见,多退少补亦属合理。然而业主称开发商在补充协议内将商品房建筑面积差比绝对值的上限从3%调至6%。
记者从签订的合同看到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房屋实测套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买家)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卖家)负责,所有权归乙方。
而在补充协议上则变更为: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其中面积差比在6%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单价补足,面积差比超出6%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负责,所有权归乙方。
多名业主表示,补充协议是首次签订合同后一年才签订的,“收楼的时候才让我签补充协议,我也不太懂,工作人员说大家都签了,面积差不会这么大的,所以我就跟着签了。”彭先生说。
邹女士称自己是为数不多同时签订合同和补充协议的业主,“因为我买房比较晚,所以是一起签的,当时有对合同和补充协议中商品房建筑面积差比绝对值的不同提出质疑,但是工作人员说是‘规定动作’,一般也就一两个平方米,不会差太大。”
如今房屋建筑面积差恰好正是3%-6%之间,不少业主怀疑是开发商的套路。彭先生告诉记者,以114平方米户型为例,有业主去调档,看到开发商第一次报建的图纸上该房屋的阳台规划没有现在这个大,多出了约10平方米。
“我们从规划局了解到,2014年他们是按这个图纸报建,后来2016年5月再次报批,对图纸进行了改动。2016年年底开始销售,宣传单上用的是旧规划的面积,图片却是新规划的图,也就是说在面积有这么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他们没有告知我们,这是虚假宣传,我们不承认开发商所称的新增房屋面积。”
补充协议关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
开发商:补交的房款八折优惠
10月23日,记者联系上了金众西关海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回应称合同为同一时间签订,规划图也没有改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所以会前后存在数字的差异,是因为主合同部分是由房管局拟定的统一文本模板,补充条款部分是开发商自行再约定的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不存在分开签订。”张经理表示,合同主合同部分中的3%为模板内容,应以补充条款中的6%为准。
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规划图是没有改过的,销售的户型图、签约的平面图、样板房等和业主收楼的房子都是一样的。
针对业主提出的关于面积补差问题的诉求,金众地产已出具了《关于西关海项目三期面积补差情况的说明》,当前可按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建筑面积差比在3%以上的单位,超出6%(不含6%)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负责,6%以内(含6%)部分补差金额优惠20%,即按80%补差进行补交。
律师说法:签订协议前要充分了解清楚内容
针对此事件,记者采访广东新法擎律师事务所林嘉豪律师。林嘉豪律师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四条提出,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如若有签订相关的协议理应按照相应的协议执行。
“合同后半部分的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变更,如若合同已经签订则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业主若有证据证明自己当时是在受欺诈或是被胁迫等情形下所签订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则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林嘉豪律师同时提醒,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清楚内容,遇到不懂的必须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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