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江丽仪

  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与自己共同借债度日的朋友却不讲义气偷偷“跑路”了。人海茫茫,自己一个人去哪里找回朋友呀?

  为此,一名男子自作聪明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朋友盗窃,想警察帮忙找回朋友,结果弄巧成拙了……因捏造事实而导致他人遭受刑事强制措施,广州市增城区法院近日判决他犯诬告陷害罪。

  “警察,我朋友偷了我33000元”

  2017年5月,陈某走进了派出所报案称,他在旅馆被朋友张某偷走了33000元,并声称这笔钱是陈某母亲让其转交给父亲用于装修房子的款项。民警就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

  同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害人张某,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在审查期间,张某拒不供认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表示是被陈某诬告陷害。

  民警当即向陈某的父母核实情况,陈某母亲否认了给陈某33000元的行为,父亲也向民警交代并没有装修房子的打算。

  显然,陈某说谎了,而且存在捏造他人盗窃的重大嫌疑。但此时,民警已经联系不上陈某,其电话已关机。公安机关于是对陈某诬告陷害的行为立案侦查。

  “他和我一起借高利贷,结果他跑路了,我想警察帮我找回他”

  2019年2月,陈某被抓获归案。为什么他要如此“坑”朋友呢?他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事情的缘由。

  原来,陈某和张某曾是一家餐馆的同事,他们先后离职并一起租住在某旅馆。后来因为两个人都没有继续去找工作,且又要交房租,“手头”紧了,于是两人便商议向高利贷借钱,第一次借了10000元。

  很快两人就把钱花光了,他们又继续向高利贷借了10000元。等借贷的期限到了,高利贷的人见他们无力偿还,就找到陈某的家直接上门催债。

  陈某知道后,马上叫上张某及张某的表弟等人一起回家和借款人协商,最终陈某及张某在多方筹钱下偿还了第一笔高利贷,而第二笔高利贷则未偿还。

  暂时解决了还债的事情后,当天陈某及张某等人又回到了租住的旅馆中。凌晨4点钟,陈某醒来觉得口渴准备下楼买水喝,经过张某的房间时敲门发现没有得到回应。陈某觉得张某可能“跑路”了,于是赶紧到楼下找工作人员想查监控,结果被告知要报警才能看监控。

  陈某心里很慌张,他想到借贷还没有还清,如果张某走了,未还的借贷都要他自己一个人承担。于是他心生一计,报警说被偷了钱,警察到场后和陈某一起查看了监控,陈某发现张某真的连夜逃跑了,由于陈某一直联系不上张某,他就咬定钱是张某偷的,想警察帮他找回张某。

  “他和我一起借高利贷,结果他跑路了,我就是想警察帮我找回他,我不知道报假警是诬告陷害。”陈某对民警说。

  法院判决其构成诬告陷害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结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某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介绍,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官说,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本案中,陈某为了让警察帮忙找回朋友,故意捏造被朋友盗窃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公安机关错误立案侦查,并对被害人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

  在此要提醒广大群众,报案是件严肃的事情,来不得半点虚假。如果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多点: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

  二者的共同点表现在都是捏造事实,它们的主要区别:

  1、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

  2、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

  3、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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