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文聪 通讯员 袁小燕

  “我是公安局的(或者检察院)的!你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请配合我们调查……”估计大部分人都明白,这是一个老掉牙的电信诈骗套路,但东莞市凤岗镇的罗女士却相信了。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通报,罗女士让公司损失了120多万元后,被其所在公司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均存在过错,罗女士承担20%的责任。

  电话号码是经电脑程序伪造

  罗女士是某大型日资企业的出纳。2017年11月7日下午,她携带公司公章及法人印鉴章到银行为公司新员工办理开卡业务时,接到了一个陌生人打来的电话。

  对方自称是上海市公安局的民警,说罗女士涉嫌参与公司洗钱和人体器官买卖等严重违法犯罪,要求罗女士配合调查。对方还提供了一个网络平台的链接,罗女士在点击链接之后,发觉里面确实有她本人以及公司的一些相关信息。

  心存疑虑的罗女士通过114查询到,对方的电话号码是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的,这让她一下慌了神。因而,对方的任何要求,她都一一照办。先是去酒店开了一间房,然后重新办了一张电话卡专门与对方联系。回了两趟公司,取得公司的密码器和支票之后,罗女士就与公司“失联”了。

  当天的12点至17点,罗女士分10多次把公司账户内的120.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后存款的方式转入了对方提供的几个陌生账户。此外,她还将私人账户里的两万元存款转了出去。

  事发后第三天的9点,罗女士来到公司上班。在被公司主管问起,她才意识到自己很可能遭遇了电信诈骗,于是就赶紧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经调查发现,当时打给罗女士的电话号码是通过电脑程序伪造的,而公司资金被转入陌生账户后就立即被转移了,已经很难追回。

  事发之后,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驳回,后来又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凤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得到支持。公司不服,就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再次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以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出纳

  庭审中,被告罗女士认为,本案是由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所引发,属刑事案件,警方仍在侦破之中,涉案赃款应由警方负责追回,在诈骗案件尚未侦破之前,原告不应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则认为,被告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未得到原告任何授权以及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大笔资金转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严重过错,理应承担责任,本案的处理并不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而且原告追究的是罗女士未经公司审批转移公司财产的责任,与网络诈骗案无关。

  罗女士辩称,自己已经通过拨打114和上网查询等方法进行了验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原告如实汇报,也履行了事后合理补救措施及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此外,自己在进行大额转账过程中,原告并没有对转账金额采取限额或限制,原告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本身也存在重大过错。

  原告对此表示,公司对大额转账一直都有严格的审批制度,是被告罗女士利用小额分批转账的方式逃避了监管,过错在于被告。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无须按照“先刑后民”原则处理,被告轻信他人诈骗信息,在履职过程中将公司银行钱款私自转账至其他账户,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负有过错。被告罗女士的会计证已经过期,原告仍聘用其从事财务出纳工作,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另外,原告因为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缺失,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明显的管理责任。

  最后,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罗女士应对原告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法官释法:什么是“先刑事后民事”原则?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官吴鹏飞介绍,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发现案件涉嫌犯罪,应当将案件的犯罪的线索以及相关材料移交给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责任进行审理,但是本案并非是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而是被告由于失职被骗,给原告造成损失,而且金额固定,原告的被骗款项能否予以追回,不影响现有损失状况的认定,因此本案就无须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处理。

  关于原告曾经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劳动仲裁被驳回的问题,吴鹏飞介绍,因为原被告之间已订立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而非平等的民事关系,原被告之间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所引发的争议,应当按照劳动争议来处理。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因而原告之前以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法院直接提起侵权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仲裁庭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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