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冬冬)为进一步完善中山社会救助制度,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向各镇区印发了《关于提高低保分类救助水平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低保分类救助水平,对低保家庭中无子女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40%增加每月生活保障金(按现行低保标准629元计算,提高后的分类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52元)。重度残疾人对象继续按现行中山市残疾人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城镇“三无人员”每月保障金相应调整为901元/人(含最低生活保障金629元、分类救助金252元、医疗补贴20元)。

  中山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于1997年,2007年起实施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并逐步扩大分类救助对象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双老、未成年人、单亲家庭、重疾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分类救助制度,按低保标准20%增发生活保障金。此次提高分类救助标准所需资金由镇区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对各镇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予以补助。

  目前,全市有4258户9476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双老”家庭、单亲家庭、未成年人和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大约有3200多人。这部分人群是低保对象中最为困难的群体,此次将上述低保对象的分类救助标准由原来的20%提高至40%,有助于提高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