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来了,广东省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支出型”户籍贫困人群都可申请医疗救助,而且符合一定条件持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也可参加。近期广东出台了《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将政府财政医疗救助的面拓宽,不仅包括原有的“收入型”贫困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支出型”贫困对象也纳入其中,重点救助对象免收住院押金。昨日,广东省民政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相关社会关切问题答媒体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卢文洁 通讯员粤民宣
亮点一 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申请范围
新《办法》标志着全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全面开展,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水平明显提高。其中最大变化在于,救助对象的面扩大,不限于原来的贫困人群,因病致贫和返贫的户籍人群也纳入其中,而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因病致贫和返贫的也可申请。
根据办法,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不含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为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限于本地户籍人口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资产总值低于户籍所在地规定上限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收入型和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使医疗救助财政资金真正用到有需求的人群,因病返贫申请救助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价证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
亮点二 重特大疾病救助不限病种
《办法》还将重点救助对象扩大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办法》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降低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条件。同时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以及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戈谢病等重特大疾病救助力度。
医疗救助不只针对住院患者,《办法》明确提出全面开展门诊救助,将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门诊救助范围,主要包括: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困难群众。
亮点三 重点救助对象免收住院押金
《办法》继续为享受医疗救助的贫困人群“减负”:
免收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取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
明确提高医疗救助年最高封顶线,要求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和财政力量确定。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实行政策目标、资金筹集、救助标准等城乡统一,确保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公平的医疗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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