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真相,检察人员详细听诉求
曾凡年被判入狱后,一直不断委托其妻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湖南省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处从衡阳市检察院提供的曾凡年申诉案备案材料中发现该案存在问题,遂指派专人负责调卷审查,确定该案由一名副处长和一名检察官共同办理。
承办检察官刘有仁、昌建华先后到长沙某监狱会见了申诉人曾凡年,详细听取他的无罪辩解及理由;约见了曾凡年的妻子贺某妹,从她手中获得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线索。同时,检察官还到报案人唐某的公司了解情况等。
为了还原案情,承办检察官认真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11册,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梳理出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制订出细致的调查提纲,多次赶赴湖南永州,广东江门、东莞等地调查取证。
在核实作案时间时,承办人询问了三名证人,调取了曾凡年过去三个常用手机号的通话详单,证明曾凡年2011年3月24日至29日间,其在湖南省永州市考察林地项目,从而证实了原审认定的在此期间在深圳作案并不属实。
在核实作案工具时,承办人调取了以“曾凡年”名义办理的实名联通电话卡开户资料原件,并将该开户资料原件及原案诉讼阶段曾凡年签名的相关书证等作为鉴定依据,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笔迹鉴定,证实“曾凡年”实名联通电话卡不是曾凡年本人签名办理,原审认定曾凡年取得并使用该手机号码实施敲诈勒索作案的证据不足。
承办人还发函请求东莞、深圳等地协查,了解曾凡年的建行账户收到30万元后分别向东莞银行查询、向深圳警方报警的事实经过,调取了相关书证。同时,调取了曾凡年更改建行短信通号码的资料,进一步证明曾凡年在建行账户收到6万元及2万元时,因其未收到短信提示而且并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