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5年,再审改判无罪

  2014年5月13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向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赣果及其妻子、父亲违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经营的规定,先后多次非法购入和批发香烟,涉嫌非法经营。

  黄赣果辩护律师则认为,黄赣果经营的商店持有“零售许可证”,利用网络批发香烟属于有证超范围违规经营行为,不应按非法经营罪论处。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黄赣果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而在网上一次性销售卷烟超过50条,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属于“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且属于刑法中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商品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2014年8月26日,黄赣果等3人均被一审认定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至有期徒刑5年不等。

  对于这一结果,家属不服,但因故没有在上诉期内上诉。判决生效后,他们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家属和律师都注意到,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一起相近案件作出过批复。苏州个体经营者李明华从指定渠道之外购进各类卷烟,并批发销售给当地烟杂店,他没有“批发企业许可证”而仅持有零售许可证。在批复中,最高法认为这种行为“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不过,黄赣果的一审判决并未采信这一观点。在公诉机关看来,李明华案是烟草专卖超范围经营的普通案件,而黄赣果是利用网络销售香烟,属特殊案件,应认定犯罪。

  黄赣果的辩护律师认为,网络销售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将网络批发销售香烟的行为与其他批发香烟行为区别开来,并没有法律依据。

  2017年7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黄赣果等三人无罪。

  再审判决实际上与批复的观点一致。判决认为,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没有包括“批发企业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等在内的许可证明。而在本案中,黄赣果等三人经营的商店已于2011年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他们在通过互联网从事卷烟批发业务过程中是“持证”的,因而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他们通过互联网批发销售香烟的行为是否属于超范围和地域经营,法院认为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