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原告也有过错

  非自己一人责任

  黄某关于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顺德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并于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原告黄某向本院所提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1564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

  被告陈某则辩称,原告关于赔偿的要求有些不合实际。如被告咨询过医生,原告的残疾赔偿不合理,误工费应按佛山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另外被告赔偿了30000元,且被告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赔付,被告的妻子也生病没钱做手术,被告还有小孩、父母需要照顾。

  陈某还提到,本案的发生原告也有过错,并非被告一个人的责任。

  法院:被告应当承担90%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发后,被告陈某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签署协议确认上述款项不作为本案的赔偿款抵扣。

  同时,原告被送往顺德聚龙医院住院治疗后,住院29天原告共花费医疗费34994元(其中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4996.5元),购买人血白蛋白花费5170元,住院期间一人陪护。2017年2月24日,原告被评定为二处十级伤残,鉴定费为1800元。

  顺德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对其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的发生原告有一定过错,本院酌定被告应当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最终,对原告的损失赔偿,在扣除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共赔付的104996.5元之外,法院判令被告陈某还应当向原告赔付87443.08元,案件受理费789.1元由被告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