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香港知名男喜剧演员周某某诉某建材公司、某铁路公司、某互联科技公司、某出版社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上海一中院副院长刘力担任审判长。
周某某起诉称:2017年1月,根据影迷反映,某建材公司在其官网最醒目位置发布涉及周某某与该公司产品有关的建材广告,同时他又发现某建材公司在某创业网站也发布了类似广告,并在周某某的照片旁边注明了周某某的身份及代表作等个人信息。随后,周某某向某建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同年9月,周某某朋友又在某铁路公司所辖车站发现,某杂志的广告页上刊有某建材公司的上述广告。
周某某认为:某建材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他个人允许的情况下,在官网、某创业网站及某杂志上利用其肖像及姓名做广告,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周某某因此诉至法院,由于庭审时某创业网站的广告链接已不存在,故周某某要求某建材公司、某杂志立即停止使用其肖像、姓名等;某建材公司在其官网以及某建材公司、某铁路公司、某互联科技公司、某出版社共同在某杂志、相关知名网站及一份全国性报纸上就侵害周某某肖像权与姓名权发表持续时间为90日的致歉声明;某建材公司赔偿周某某财产性损害等共计人民币3000多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1元。
由于本案涉及的证据较多,上海一中院在庭审前召集各方召开了一次庭前会议,开展庭前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等工作,为案件的正式开庭做好了充分准备。
庭审中,各方就某建材公司等四被告在相关网站、杂志使用周某某的肖像、姓名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周某某主张的民事责任如何确定等争议焦点展开。庭审于下午5时50分结束,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