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时间网讯 虎门镇居民何某欠下他人借款及利息1万多元迟迟不还,被法院执行干警戴上手铐后,急忙表示愿意还钱,但为时已晚,法院对其罚款3000元。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何某已缴纳上述罚款。

  2015年5月21日,家住虎门镇的居民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王先生借款,承诺当月26日前还清。但何某并未如约还款。2016年5月,王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何某,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何某承诺于2017年2月28日前分期还清。但何某一直未按期还款。

  2016年11月,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何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一万多元。

  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法庭的执行法官依法向何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但何某置之不理,既不还钱,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

  经查,何某名下有车有土地,还开了一家公司,完全有还款的能力。

  执行法官表示,要查封何某名下财产,并责令何某限期到法庭接受处理。2017年4月25日,何某迫于压力,终于前来法庭。

  但何某到了法庭后,仍无意马上还款。执行法官决定对何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天。眼看就要被送往看守所关押,被戴上手铐的何某赶紧表示认错,并写下检讨书。何某称,舅舅刚刚去世,他要赶着去奔丧,现被法院拘留也无颜通知家属,要求跟王先生和解,同意尽快还钱。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王先生和何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由于何某明明有还款能力却一度拒不还款,法院决定对何某罚款3000元。日前,何某已向法院缴纳上述罚款。因何某认错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司法拘留。

  法官释法

  据执行本案的相关法官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法院还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