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告和中介的陈述,法院认定,在签订合同时,被告曾表示由其自行解决案涉房屋查封事宜,原告也按合同向中介支付了5万元定金;被告在去年3月8日发通知表示房屋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房屋是与其父亲共有的,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汤先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房价20%的违约金42万元,以及居间服务费2万元、律师费2.5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这些费用。

  一审判决后,业主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7月初,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业主林先生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因此,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

  判决让卖房者不敢轻易反悔

  对于东莞中院的判决,汤先生表示满意。

  业主林先生则有些懊悔,在中院的法庭上,林先生提出案涉《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东莞中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林先生以此主张该合同无效没有依据。

  此外,林先生在二审时还提供了补充协议,认为违约金过高。但东莞中院认为,案涉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林先生也未能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汤先生的实际损失,其主张违约金过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汤先生说,今年以来,广州、深圳和东莞都已经有业主因为房子涨价反悔而成为被告,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的案例,“相信看到这些案例,能让一些准备卖房业主不敢轻易地做出反悔的行为,也能让一些尚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的购房者得到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