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全媒体记者/黄祖健)27日,《广州市湿地保护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规定指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纳入本市生态红线以及生态控制线范围,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同时以专章形式列出了12条对海珠湿地的保护规定,并提到对海珠湿地实施永久保护。

  作为广州城市中轴线上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海珠湿地生态地位突出,但日常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却存在法律依据、执法权限不清等困境,广州的其它湿地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该规定细化了湿地生态修复、湿地生态用水机制、湿地生态预警机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制度,明确了对湿地开发利用基本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并规定了湿地内禁止从事的活动,将是今后广州湿地保护的重要依据。

  车、船擅入海珠湿地,最高罚2000元

  为加强对广州“南肺”海珠湿地的保护,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对海珠湿地实施“永久保护”的要求,规定设“海珠湿地保护特别规定”专章,对海珠湿地规划、保护范围、永久保护、建设控制要求、树木保护、基塘文化保护、商业活动、群众性活动、车辆和船舶管理等内容作了特别规定,且专章之外的其它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海珠湿地。

  对于未经同意擅自进入海珠湿地保护范围的车辆或船舶,规定指出由海珠湿地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驶离湿地公园,不听劝阻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车辆、船舶未保持车体和船体清洁的,或者未按规定路线行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广州将对海珠湿地实施永久性保护,保持海珠湿地面积不减少、类型不改变、功能不降低。修改海珠湿地规划时不缩小海珠湿地保护范围的面积,不将海珠湿地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宾(旅)馆、货运站场、开发区、仓库、批发市场、别墅、住宅区、度假区、医院、疗(休)养院、射击场、操场、运动场、跑马场、游乐场、狩猎场、微波塔架、商场、汽车交易或者维修市场,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及防火安全的项目。

  除了功能上的保护,规定对海珠湿地景观功能的保护也提出了要求。规定提出海珠湿地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符合海珠湿地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景观、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塔、阁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二十五米以内,其他建构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应当控制在十五米以内。

  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实行分区管理

  据了解,广州市政府法制办此前计划在今年制定9部地方性法规,该规定是其中唯一一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规定将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区域,实行分区管理。

  根据规定,在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对于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功能明显,但面积较小、尚不具备条件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湿地,规定指出可以设立湿地保护小区,并在设立时由所在地的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为了更好地保护湿地生态,规定鼓励在湿地周边区域发展生态农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对于一些原本就存在农业生态的湿地如海珠湿地,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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