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发现中介吃差价该如何处理?市民邓某本欲以57万元购买一套二手房,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后,不料,房子却被中介公司以50万元授权给他人购买。邓某无奈之下只好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居间合同纠纷后,判决中介公司应向邓某退还已支付的诚意金、定金及中介费共计28000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雷、李嘉惠

  支付定金后迟迟未落实买房事宜

  广东女子邓某经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位于花都区的一套房子,该房子业主为朱某。2015年5月19日,邓某与中介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中介公司代为与业主朱某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依据《委托书》约定:“邓某愿意以57万元购买该房屋,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为10000元,诚意金5000元。一旦业主同意该物业售价为人民币57万元或低于这个金额,并同意上述第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本人即确认成交,贵公司无需本人另行指令,可将诚意金转交业主,作为购买物业定金的一部分,并以业主出具定金收据作实。若中介公司在2015年5月31日前未能与该物业业主就以上条件达成协议并取得业主承诺,则上述诚意金无息退还邓某。若中介公司在上述限期内取得符合条件的业主承诺,邓某将于业主承诺之日三天内签署《物业买卖合同》,否则,视为悔约不买,业主有权没收定金并将该物业另行出售。”

  签订委托书当天,邓某便向中介公司支付了诚意金5000元。次日,中介公司又向邓某游说,为尽早促成朱某出售该物业,要求邓某支付15000元作为购房(意向)定金,邓某由于买房心切,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5000元。

  2015年5月30日,中介公司告诉邓某,已经取得了业主朱某的出售承诺书,可以在三天内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并收取了邓某80%的中介费即8000元。但是,邓某等待多日,中介公司都没有向她出示业主已经同意出售物业的承诺书,邓某也没有在三天内签订合同。

  中介授权他人低价购得房产

  因为购房事宜迟迟未落实,邓某要求中介公司将收取的购房诚意金、购房(意向)定金以及中介费用共28000元退还,但中介公司一直拖延不退还。

  后经邓某了解,真相竟然是中介打算吃差价。原来,中介公司又授权案外人钟某与房屋业主朱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朱某将涉案房屋卖给钟某,成交价为50万元,并向朱某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邓某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购房诚意金、购房(意向)定金和中介费共计28000元及其利息。面对控诉,中介公司辩称其与邓某的买卖是真实有效的,希望邓某能继续履行交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