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喝完一场酒,凌晨又赶往另一个酒局。期间虽通过代驾软件联系代驾,不过又取消,转而找朋友来开车,可是没等朋友到,就自己开车上路。罗某被交警查获,酒精含量达到192.3mg/100ml,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广州中院二审认为,罗某当晚两次酒后驾驶,之前还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其并未吸取教训,其法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均需进一步增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7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酒后驾车行驶至白云区白云大道北永泰立交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2.3mg/100ml。案发后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忽视交通安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罗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罗某上诉称,其先后两次找司机代驾,主观上有避免酒驾的意思,不应认定为酒驾;其系初犯,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家庭情况特殊,有三个小孩需要照顾。请求法院改判缓刑。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罗某供称案发当晚在越秀区喝酒后驾车去白云区,再次喝酒后又驾车上路;罗某曾通过代驾软件联系代驾,但随即取消订单;即使罗某再次通过电话联系朋友代驾,但并未等到其朋友到现场即实施了驾车上路的危险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 

  经查,罗某在案发当晚两次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2.3mg/100ml,且罗某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其并未吸取教训,反而再次酒后驾车,其法律意识和自控能力均需要进一步增强,二审法院依法对其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