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财产协议一年内或可反悔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条第一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李某、唐某离婚时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李某、唐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唐某提出双方是假离婚,分割财产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逃避债务、保存夫妻共同财产,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而且,如果唐某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是唐某并没有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相关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