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晓丽 何芷君)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通常会签署《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但如果一方主张双方当时是假离婚,离婚协议并不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还有效吗?所涉及的财产又该怎么处理?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签订离婚协议 约定男方还债
李某(女)与唐某(男)于1986年1月8日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致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5月6日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书》,并经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公证,协议内容包括:以唐某名义登记的A房归李某一人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今后由李某一人偿还,与唐某无关;以李某名义登记的B房归李某一人所有,该房屋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今后由唐某一人偿还。
2014年5月7日,李某、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以上述经公证的协议书为处理方案;婚姻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唐某负责偿还。随后,双方在广州市越秀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因李某、唐某在婚姻期间的债务问题,目前A房和B房均处于已查封待拍卖状态中。经评估,A房价值180万元,B房价值120万元。
法院:
认定协议有效 约定有约束力
2016年10月,李某以唐某拒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中“婚姻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的约定义务,造成李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唐某辩称,李某、唐某的离婚是假离婚,并不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财产分割处理方案也不是双方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之所以将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给李某,是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对外的债务基本是以唐某名义借的,为了逃避债务,保存夫妻共同财产,才特意对外作出离婚的假象。
法院认为,李某、唐某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共同签订了《夫妻财产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李某所有,且经公证。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亦约定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以经公证的协议书为准,在婚姻期间的所有债务由唐某负责偿还。上述协议虽对外不能对抗善意的债权人,但对内为李某、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李某、唐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涉案房屋均因债务问题被查封、待拍卖,李某已无法取得房屋产权,故唐某应向李某返还相应折价款共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