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由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蒋某达等重大涉黑案在新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主犯蒋某达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此案被列入“广东省十大涉黑恶典型案例”。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称霸一方

  蒋某达曾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其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回到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伙同原村委会主任陈某钦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取暴利。

  2013年2月,被告人蒋某达纠集人员殴打村民,强迫村民将其位于梅阁村莲花山120亩土地的使用权以低价转包给自己,并将莲花山开发成为生态园。后被告人蒋某达以莲花山为据点,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长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逐渐形成了以蒋某达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犯罪活动,聚敛巨额钱财;同时,通过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垄断土地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沙堆镇梅阁村一带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为垄断区域猪肉交易市场,该涉黑组织组成“地下执法队”,采取恐吓、殴打、驱赶等手段,阻止外地商贩进入该地区贩卖猪肉,强迫当地商贩以高于周边地区的价格从指定购销站批发猪肉,累计非法获利过百万。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判处被告人蒋某达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至三年七个月不等,并处财产刑。 

来源:广东检察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