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判无期 林建忠上诉后省高院撤销判决发回重申

  广州日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原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分行行长、广州市德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建忠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林建忠涉及的是两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江门首富”梁广义行贿案。

  “祸起”天健集团1.3亿贷款

  该案缘起“江门首富”梁广义任董事长的天健集团的巨额贷款事宜。

  据一审审理查明,天健集团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参加公开拍卖竞拍购买美达公司的国有法人股,却因资金严重短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拍卖款项。同年9月,梁广义向林建忠求助,并代表天健集团口头承诺给予林建忠买卖美达股份利润的20%作为好处费。

  2002年10月期间,林建忠操纵银行内部的贷款审核过程,帮助天健集团从江门分行获得贷款共计人民币1.3亿元。2003年下半年,天健集团陆续归还上述贷款。

  在上述贷款放款前,天健集团因资金周转困难,梁广义找林建忠借款。林建忠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将江门分行在香港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免息借给天健集团使用。2002年9月18日,江门分行工作人员按照林建忠的指示将港币1590万元转账到天健集团在香港的银行账户。

  2007年5月至12月,天健集团陆续卖出3000万股美达股份,得款人民币2.76亿元,其中的4000万元转到林建忠所有的公司银行账户,以兑现对林建忠的承诺。

  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林建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同时,扣押在案的受贿赃款2000万元及其赃款所购房产(共四处)均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林建忠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于去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建忠犯受贿、挪用公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重审。庭上,林建忠依然否认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