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名苑二区内的一幢楼梯楼的业主希望把该楼宇改造成电梯楼,并获得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颁发的许可证。不过,这一行为引来了小区其他楼宇部分业主的反对。反对的业主认为,加建电梯使得业主共同拥有的公用面积受到侵害。其中一名反对的业主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该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昨日,该起佛山首例封闭小区加装电梯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宣判,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败诉。宣判后,该局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文/图 广州日报记者刘艺明 通讯员谭颖思
事件
业主意见不同为加装电梯起争端
南海桂城名苑二区是在2001年前后建成的小区。小区内有多座楼高8层的楼梯楼和高层电梯楼,而B2座就属于楼梯楼。
“该座楼房内住有很多老人家,没有电梯出入不方便;而且没有电梯也影响了该座物业的升值。”一名B2座的业主告诉记者。正因为如此,2015年开始,B2座有业主希望为该栋楼宇加装电梯,并向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递交了申请。
2015年12月,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正式批复同意申请,并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该许可证记载,加装电梯的建筑基地面积为9.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为8层,建筑高度为26.4米。
今年1月,B2座加装电梯正式动工,而此时意想不到的问题出现了。小区内B2座以外的部分业主开始反对该电梯的兴建。因为部分业主的反对,加装电梯的工程至今仍搁置。
反对兴建电梯的业主有以下担心:电梯占了约3米的消防通道并且阻挡消火栓,带来了安全隐患;小区内的电力目前已经是满负荷,在没有解决增容的情况下贸然建设,将影响整个小区的用电安全;如果小区内16幢楼都争相仿效,将会使小区的公用面积被大量占用。
据介绍,今年1月14日之后,名苑二区的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联署签名超过230户。而作为小区业主之一的骆先生,则选择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庭审焦点
1、《暂行办法》是否合法?
法院:与上位法并无抵触
由于佛山市国土规划局颁发许可证依据的是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因此在诉讼中,原告方也提出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律师还认为,《暂行办法》不合法,原因是该文件的诸多条文违反《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上位法并侵害业主利益。比如说,《暂行办法》第五条只是规定,增设电梯仅需要经改造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并不需要经过小区2/3以上业主的同意,与《物权法》相冲突。
禅城区法院认为,该条款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作出的一项要求,只是条件之一,而并非说加装电梯只需要经改造单元业主同意即可获得审批。法院同时还对原告其他认为《暂行办法》不合法的观点予以驳回。最终,法院认定《暂行办法》本身与上位法并无抵触。
2、楼宇“专属地”还是小区公用地?
法院:涉案用地为小区业主共有
原告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加装电梯所占用的面积并非是B2座专享使用权的土地,而是全体业主含其他建筑物的业主的共有用地。
禅城区法院指出,虽然原告及第三人均是涉案桂城名苑二区小区的业主,但均不是拟加装电梯的申请方涉案小区B2座业主,因此,对各方当事人讼争的各个争议焦点就是拟加装电梯占用土地的权属问题。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该当事人提交的几十份房产证,房产证的附图均显示涉案名苑二区的小区道路和绿化占地为每个办理房产证的业主共有。
此外,该案是封闭小区申请加装电梯引起的纠纷。单体建筑一般除专有权属部分外,仅建筑物共有分摊部分为共有部分,建筑物外的土地、道路、绿化带一般属于市政规划用地。与之不同的是,封闭小区范围内属于同一建筑区域,其专有权属部分外的土地、道路、绿化带等一般属该小区内全体业主共有。因此,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还需要依照《物权法》规定,经小区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此可知,佛山市国土局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及第三人的共有土地处分权利。
3、公示是否“隐蔽”进行?
法院:未隐蔽公示但公示时间不足
原告骆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在行政许可行为过程中,应当保障骆先生的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佛山市国土规划局没有做到公示10日的要求。此外,公示仅仅张贴在B2楼道里,而不是在小区的明显位置,这是一种“隐蔽性公示”,应该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佛山市国土规划局未履行告知权利的程序,违反了法律关于听证权的规定。证据显示,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进行批前公示的地点包括拟加装电梯建筑物下、小区及居委会公告栏、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公告栏和网站。上述地点符合法律法规和《暂行办法》的规定,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公示程序存在“隐蔽公示”的行为。不过,《暂行办法》对公示的时间为10日,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的实际公示时间仅为9日,不符合法律的一般规定。
一审判决
撤销规划许可证
根据以上审理,禅城区法院认为,佛山市国土规划局作出的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行为未依法征得拟加装电梯占用土地共有人的同意,属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公示日期违反法律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昨日下午,禅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字第44060520154068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