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郁鸿 吴帆)珠海房产新政再出新细则。10日,珠海市发改局下发《关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市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项目在销售(含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必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通知》要求,开发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值得注意的是,报备项目的商品房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周边在售商品房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同一批次分批备案的,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珠海市发改局在《通知》中申明,开发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充分考虑商品房项目开发的综合成本以及产品的市场定位,合理制定商品房的价格并按要求申报备案。

  《通知》再次重申,要切实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在销售现场 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严格按照不高于备案价格的承诺明码标价,做到一套一标。

  为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促进珠海房地 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通知》要求开发企业不得出现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2、不履行价格承诺;3、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 持、变更价格;4、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5、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 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对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欺诈、串通合谋涨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开发企业在办理价格备案时,定价说明必 须包含项目情况、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周边区域商品房价格情况、本次备案项目上期商品房价格情况等;且须填写《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 案申报表》、《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珠海市商品房销售情况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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