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顾大炜 通讯员/茂纪言)日前,电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化州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原局长郭志玲有期徒刑十一年。
电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郭志玲在担任化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化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32万元。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郭志玲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受贿、索贿数额中绝大部分是索贿,依法应从重处罚。因郭志玲在接受茂名市纪委调查期间,其家属代郭志玲退缴大部分赃款,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郭志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郭志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郭志玲退缴的赃款人民币2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郭志玲尚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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