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进)《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对外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在水产品产地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水产品生产者应当保护水产品产地环境。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在适宜水产品生产的区域从事水产品养殖、采集、捕捞活动,不得在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养殖、采集、捕捞水产品。而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的水体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净化措施;不能有效净化水质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假冒、劣质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其他化合物;使用人用药品,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渔药,使用过期渔药,或者违反渔药休药期规定等六类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于违法该规定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伪造检测结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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