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徐某菊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交代,她拐卖外甥是因为在东莞市常平镇欠下了他人2.2万元的债务无力偿还,所得赃款除还债外,投案时身上只有1200元了。

  有关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徐某的陈述、证人蒙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他人婴儿予以贩卖,被告人张某妹、彭某润明知徐某菊出卖他人的婴儿,且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而进行居间介绍,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妹、彭某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徐某菊、张某妹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均可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母亲徐某对徐某菊表示谅解,亦可对徐某菊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且彭某润能带领公安人员找到蒙某,解救被拐卖的婴儿,亦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主犯徐某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张某妹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彭某润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