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刘先生确实曾支付现金86万元作为彩礼,但无法认定刘先生曾给付1.2斤黄金。

  对于张小姐提出的双方已经具备婚姻实质,因此不应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并未缔结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所以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女方返还一半彩礼,经法院确认女方为婚礼的支出花费为19076元,因此一审要求女方返还42万余元。

  然而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厦门中院,经中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根据调解书约定,女方要在约定期限内一次性返还35万元彩礼给男方,如果女方不能按时支付,就要按一审判决的42万余元金额给付。

  一审法官认为,刘先生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向张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前后支付了共计86万元彩礼,该行为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包括张小姐生下双方子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现在,双方关系破裂,张小姐将腹中胎儿引产,双方也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刘先生赠与行为所附条件并未成就。依照《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彩礼收取人应返还收取的彩礼。

  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认为,本案双方本应努力和相爱的人经营生活,互相珍惜,却因相互猜疑、家人干预等无法尊重、信任对方,导致双方关系陷入僵局,以致孩子被引产、感情破裂、精神受伤害等状况。双方在整个过程中都应负有相当的责任。因此,一审法院酌定张小姐及第三人王女士扣除合理已支付费用后,将彩礼的一半返还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