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宋祥辉、刘佳星)一直以无财产、生活困难等各种理由搪塞执行法官的被执行人王某,在被司法拘留的第六天,主动要求还钱,并于第七天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记者昨日获悉,在王某交付了第一期款项30万元,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后,广州市从化区法院提前解除了对王某的拘留处罚。

  2015年1月,王某向张某借款70万元,约定半年内还清。半年后,王某并未归还欠款,张某多次催促,但是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迟还款。2017年1月,张某将王某诉至从化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本金和利息。2017年3月,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王某仍然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2017年5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从化法院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该院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并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其间,该院多次找到王某,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王某都以“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财产”等理由拒绝执行。2017年10月23日,从化法院对王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11月6日,从化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给予王某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在拘留所期间,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规避执行的错误,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张某进行和解,最终与张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并于11月13日按协议交付了第一期款项30万元。张某也对王某表示了谅解,并向从化法院申请提前解除对王某的拘留。

  执行法官提醒各类案件的被执行人,拘留和罚款并不会抵消原有的义务,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自觉履行,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成本、信用成本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