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林翎 通讯员 李世寅 卢国棠

  林志玲被代言,中山一电器企业被判定侵权,赔偿4万元。6月11日,记者从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近期已经判决生效。

  根据该案判决书,2018年9月,林志玲因广东省中山市某电器公司未经其授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而提起诉讼。

  根据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书载明:2017年8月21日,林志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前往该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工作人员吕某的监督下,张某登录www.1688.com,进入网站,在货源搜索栏搜索关键词“某某负离子”,跳转进入中山市某电器公司网店,显示公司名称、电话、地址等工商登记信息,网店上有林志玲的照片及签名,标价4980元。

  林志玲认为,某电器公司未经其许可,在1688的网店销售包装上印有林志玲头像及签名的负离子空气生态仪等产品,试图借助林志玲的高知名度宣传销售该产品。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林志玲的肖像权、姓名权等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的不良影响。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这宗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网店有显示某电器公司企业名称、地址等企业登记信息,某电器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故法院认定涉案网店属某电器公司所有。

  与此同时,涉案网店上有林志玲的照片等内容,并有公证保全的证据予以证实,某电器公司未经林志玲授权,在涉案网店上使用林志玲的肖像及姓名,其行为既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牟取不正当利益,已侵犯林志玲的姓名权;又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他人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宣传,也已侵犯林志玲的肖像权。虽然某电器公司辩称涉案的图片由生产商提供,但鉴于林志玲在大陆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电器公司未告知林志玲并使用涉案图片,具有侵权的故意,应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某电器公司实施侵权的情节较轻,林志玲要求该公司在网络上赔礼道歉并出具书面的致歉声明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认错态度、涉案商品属性、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同一公证书取证多个涉嫌侵权人,综合酌情后判令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有原告林志玲姓名、肖像的图片等);被告中山市某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0元;驳回原告林志玲(LIN,CHIHLING)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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