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费从300元/月涨至650-750元/月!因物业单方面将停车场价格翻倍,富丽居小区的业主不满,将物业、开发商告上法庭(详见《新快报》2019年5月15日07版报道)。

  7月3日,记者从业主杜女士方面获悉,近日已收到番禺区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显示开发商、物业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按每月每辆300元的收费标准开放富丽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保服务。

  ■新快报记者 何生廷

  业主将开发商物业告上法庭

  富丽居小区其开发商为广州市番禺区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大石公司(以下简称“大石公司”),物业公司为广州市君金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金物业”)。

  2016年5月5日,杜女士与大石公司签订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石房地产公司预售的富丽居3号楼一处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当天,杜女士还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机动车地下车位的停车费为3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270元/月);机动车地面车位的停车费为200元/个/月(车位费30元,管理费170元/月)。

  可在没有与业主进行协商的情况下,物业将停车费上调,从约定的300元上调到650至750元不等(地下停车场负三层650元/月,负二层700元/月,负一层750元/月)。

  为此,杜女士认为,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单方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严重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300元/个/月的收费标准开放机动车地下车位,并赔偿经济损失17000元。

  物业公司辩称收的是物业费

  对此,被告大石公司辩称,公司报备的《富丽居商住小区地下车位出售(出租)方案》,严格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得到了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认可和备案,合法有效,原告要求履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被告君金物业公司辩称,君金物业公司并非涉案车位的所有权人,无权对车位定价出租,被告没有履行提供车位出租租赁服务,表示君金物业公司只是车位的物业管理方,没有获取车位价款的权限,君金物业公司按每月300元收取的费用,是物业管理费,不是车位租金。

  君金物业在庭审中,表示公司从未擅自提高该费用的收费标准。在纠纷发生后,被告君金物业公司仍出具了通知文件,承诺暂时继续按照300元/月的标准收取涉案物业地下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不存在违约。

  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意见

  经审理查明,番禺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石公司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大石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原告、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大石公司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原告与君金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地面车位停车费收费标准为每个每月200元,地下车位为每个每月300元,大石公司、君金物业公司均应按照上述约定向原告收取地下停车场车位的月租费用。

  住宅小区配套的车库、车位具有特殊性,是小区住宅的附属设施,开发商对住宅小区车位不能单方面任意提高收费标准,其调整收费标准的行为必须考虑小区业主基本的需求,必须遵循一定的协商程序,征询业主代表的意见,大石公司、 君金物业公司未经小区业主同意单方面将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价格上调,程序上侵害了富丽居小区业主的知情权,又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合同之约定,显属不妥。

  为此,番禺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判决,两被告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 ,按每月每辆300元的收费标准向原告开放富丽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月保服务;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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