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惠州讯(记者秦仲阳 通讯员卢思莹、曹练纲)惠州市惠城区法院18日通报,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因打羽毛球意外误伤眼睛,双方协商赔偿金未果闹上法庭的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3000元。
2014年6月17日晚间,原告刘某及三被告严某忠、罗某、许某进行男女混双式羽毛球运动。原告及第一被告严某忠同组,第二被告罗某及第三被告许某同组。其中原告人与被告均为同场打球运动的非朋友关系。在打球过程中,第二被告将球打入对方后场,第一被告接球,原告回头,羽毛球刚好击中原告左眼,造成原告左眼伤势严重当即倒地。
在短暂冰敷仍疼痛难忍且左眼无法睁开的情况下,三被告及时将原告送至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救治,被诊断为左眼钝挫伤(前房积血),第一被告支付治疗费670.4元。第二天,由于左外眼球内出血严重,眼角膜严重损伤,经值班医生同意,原告转院至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继续治疗,先后花费医疗费2921.08元。
原告就本次事故的赔偿与被告协商,第一被告严某忠人表示同意一次性给予5000元赔偿,原告不能接受,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一、赔偿医药费2921.08元。二、赔偿误工费8802.78元。三、赔偿交通费1360元。四、精神损失费赔偿30000元。
最终,惠城区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3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的前提是基于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且具有惩罚性功能,本案不予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