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召开,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

  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草案还明确规定,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编辑点评:关于买家差评后遭到经营者威胁骚扰的事例,大家都听得不少。这次出台的法律草案,可以说是对经营者的一种约束。不过,经营者既然重视评价,就不应该等到顾客差评后才想到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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