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白云区法院对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队员杨某蓝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通讯员供图 昨日,白云区法院对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队员杨某蓝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通讯员供图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刘娅)昨日上午,白云区法院对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队员杨某蓝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据了解,这是白云区监察委成立后留置调查办结的首案,也是广州“留置第一案”。

  城管队员多次收受贿款被留置

  据了解,2015年至2017年间,杨某蓝在担任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城管辅助执法队队员期间,利用负责巡查、管控辖区内违章建筑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加高楼层、加宽面积、违章建设提供帮助或不予查处,先后多次收受谢某才、冯某标等多人贿送的款项共计57.4万元。2018年2月3日,杨某蓝向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主动交代上述事实,并于2月9日退缴违法所得57.4万元。

  2月4日,白云区监察委员会对杨某蓝采取留置措施。2月12日,白云区检察院决定对杨某蓝执行逮捕。3月6日,白云区检察院以杨某蓝涉嫌受贿罪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公诉,杨某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白云区法院认为,杨某蓝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某蓝犯罪以后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蓝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经查,杨某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受多人贿赂,且数额巨大,根据其社会影响及危害后果,对杨某蓝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我国《刑法》《监察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杨某蓝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据了解,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留置的,羁押、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杨某蓝的刑期自2018年2月4日起至2020年8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杨某蓝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57.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委员会执行)。

  据了解,这是白云区监察委成立后留置调查办结的首案,也是广州“留置第一案”。留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权限中的一项,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以采取留置措施。今年3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留置的审批程序、使用对象、使用条件、措施采取的时限等作出严格规定。留置期间,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监察法明确规定留置期间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刑期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话你知

  什么是留置?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如何保障被留置人员权益?

  《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