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提起的三宗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后,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在广东取得重大突破!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该院负责审查起诉的数宗食品安全犯罪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建议省消委会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省消委会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邓某辉等多名被告违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且性质恶劣、行为严重,为维护不特定大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能,于2017年10月依法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其中,考虑到该类案件的被告,均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并在缺碘地区销售,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大大增加消费者罹患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类似的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严惩,才能被震慑和遏制;违法者只有付出应有代价,才能真正有痛感和悔意,也才能实现法律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于是在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大胆突破,创新性地提出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特别诉求。而且考虑到省消委会虽然作为原告,但并不是真正的权益受损主体,赔偿金权属不在消委会,而是属于消费假冒伪劣食盐、生命健康安全受到损害的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于是主张,在赔偿金的处理上,先由法院托管,待相关受损的消费者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如无人主张权益,再由法院向国库缴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相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消费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落空。原告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也属民事侵权行为无疑。省消委会关于被告应该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最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依法需承担违法销售总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法院还采纳了省消委会关于赔偿金处理的意见。
公益诉讼是我国一项新的司法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涉及众多不特定民众的公共利益。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的提出和胜诉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本次广东省消委会在赔偿性公益诉讼上率先取得突破,既体现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也彰显了消费者组织的力量,标志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据了解,目前全国消费类公益诉讼案件11件(消协组织提起),广东提起6件,占比50%;有判决结果的6件,其中广东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