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河源讯 (全媒体记者曾焕阳 通讯员陈碧霞)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向新闻媒体通报,该院近日对一宗贩卖毒品案作出终审裁定,刘某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案件回放:

  妻子牵线 丈夫出货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中旬,丘某(已判决)通过朋友得知刘某湖妻子古某的电话后,通过手机短信跟古某联系,准备向刘某湖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双方商定价格后,古某将刘某湖的联系方式给了丘某。2016年10月28日19时许,丘某打电话给刘某湖,双方在电话中约好在河源市源城区中医院附近一路口交易。接着,丘某便给了杨某(已判决)一张邮政银行卡和一部手机,叫杨某从卡里取钱去约定地点跟刘某湖购买“冰毒”。之后,刘某湖给了杨某80余克用塑料袋装好的“冰毒”。

  当晚23时左右,公安民警在河源市源城区东升路一出租房内将丘某和杨某抓获归案,并在出租房内当场查获杨某当晚跟刘某湖购买的80.04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判:

  犯贩卖毒品罪获刑十五年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认为,刘某湖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数量达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刘某湖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湖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湖不服,遂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