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广东再传捷报,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起的“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最后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省消委会的诉求,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这是广东省消委会在全国率先探索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以来,获得的第四宗胜诉案例,由于判赔金额超过百万,该案同时成为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开创了新的记录。由于被告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案目前已正式生效。
2017年4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消委会发出四份《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四宗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10月,经调查研究、审慎考虑,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2018年5月,广州中院对其中三宗进行一审判决,判令三案合共8名被告共须支付赔偿金167480元,标志着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赔偿性请求首次获得法院支持,开创全国先河。2018年9月底,广州中院对最后一宗食盐案进行一审判决,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等。
至此,“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全部审结,最终四案合共判赔金额131.4万余元(其中已抵扣刑事罚金16.6万余元),包括仅是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在内的15名被告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食品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戒、震慑。(粤消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