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其中规定,明确禁止“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行为,一旦违反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事实上,近年来乘客使用自热食品时误触高铁烟雾警报器并造成高铁减速的事件屡有发生。北京青年报记者调查发现,除广西外,福建、四川等地也曾出台类似规定,禁止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能够产生烟雾的物品。

  广西立法禁止动车上使用自热食品

  8月1日,广西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并于201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该条例规定,14类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将被禁止,其中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铁路站车秩序和铁路安全的行为等。

  条例同时规定,违反“围堵列车、阻碍发车、拒绝下车等影响列车运行;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殴打、谩骂、侮辱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等规定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自热食品恐难以通过入站安检

  很快,广西立法禁止动车上使用自带加热食品的消息被大量转发,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对该规定表示支持,认为自热食品虽然方便,但在动车密闭环境中很容易引发起火、爆炸等事故,为所有乘客安全着想理应加以禁止。但也有乘客表示疑惑,该条例是否只在广西有效?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该条例仅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安全管理活动。针对有网友提出“列车驶出广西境内后,是否就可以拿出自热食品进行加热”,广西当地火车站工作人员表示,凡从广西出发的动车组列车无论是否驶出广西行政区域都禁止使用自热食品,“从安检环节就会进行检查,自热食品是带不上车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在其他省市自治区乘坐高铁、动车时就可以使用自热食品。以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为例,虽未明确提及自热食品,但同样禁止“在高速铁路动车组列车内吸食或者使用诱发烟雾报警的物品”。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且惩罚措施相对更加严格: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其余各地虽暂未出台相关规定,但在中国铁路总公司官方微信今年6月初发布的《带这些东西上火车,可能会被没收》一文中,明确提到,这类食品在加热时,温度较高容易发生意外,因此建议不要携带,或小心食用。

  自热食品不当会造成爆炸

  为何小小的一盒自热食品想要带上火车会如此麻烦?它与泡面有何不同?

  事实上,针对自热食品的危险性,各地消防曾多次发文提醒。据北京、浙江等地消防队员实验,在向自热食品底座注入矿泉水后,只需短短20秒,上部食物就开始煮沸,并冒出热气。此时如果自热食品出气口被不慎堵住,很容易就会造成整体包装膨胀,甚至最终爆炸。

  据媒体公开报道,2019年2月的一天,从厦门开往北京的K572次列车在运行至漳州到龙岩区间时,有乘客反映称,有位女性旅客在用自热饭,看起来很危险,希望乘警到现场进行处理。乘警赶到事发车厢后发现,一名旅客因为是首次使用自热饭,在看到中间气孔冒烟后,担心被蒸汽烫到,遂将整个自热饭装进塑料袋并系紧袋口。结果造成塑料袋鼓起,马上就要爆炸的样子,令周围游客担心不已。后乘警对涉事旅客进行了批评教育。

  在此之前,2019年1月,一名男性乘客在乘坐G1684高铁时,也曾因使用自热盒饭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车厢内烟雾滚滚并触发报警器,致使高铁减速行驶。后被乘警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