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佛冈首宗环境污染案作出判决 3人被判刑
广州日报清远讯 (全媒体记者曹菁)从佛冈县法院获悉,佛冈县人民法院对佛冈首宗环境污染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某华、郑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华与任某锋见非法倾倒垃圾有利可图,便多次到佛冈县找被告人朱某、郑某平商量,并承诺每倾倒一车垃圾便给朱某600元报酬。被告人黄某华与任某锋安排10辆装运垃圾的货车于2017年5月24日0时30分许到达106国道右侧佛冈县高岗镇石山下村路段路边进行非法倾倒。因下暴雨地面湿滑,阻碍车辆进行倾倒,被告人便将6辆未倾倒垃圾的车辆开到佛冈县迳头镇大陂村委社背村民小组106国道右侧路边继续倾倒完所有车辆的垃圾。5月24日早晨,所倾倒垃圾被当地村民发现并报警。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检测,上述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废混合物,所产生的渗滤液的汞和铬均超标三倍。经鉴定,非法倾倒垃圾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为374735元,导致当地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
日前,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黄某华、郑某平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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