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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新警方三日内捣毁2个涉盗抢犯罪团伙

2018年04月26日 08:00 平安清远 

  近日,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三日内连续捣毁2个涉盗抢犯罪团伙,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起获被抢手机和部分被盗窃金属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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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派出所

  3月26日,事主赵某到清新公安分局太和派出所报警,称其儿子在清新区太和镇商业街附近的路边被3名年轻男子持刀抢劫,被抢一台银色手机。

  接报后,太和派出所迅速组织民警对案件展开调查,该起案件发生在小巷里,现场没有视频监控,也没有路人看到案发经过,事主是一名未成年学生,与作案人员并不相识,只是凭相貌猜测3名男子中有人可能是学生。面对极其有限的线索,办案民警走访调查发现苏某、邱某、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马上制定方案组织警力展开抓捕。

  在公安工作的有力震慑之下,犯罪嫌疑人林某于4月13日主动到太和派出所投案自首。4月15日,办案民警乘胜追击,将犯罪嫌疑人苏某、邱某悉数抓获归案,并起获该台被抢手机。

  经审讯,苏某、邱某、林某对于3月26日在太和镇商业街实施持刀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苏某、邱某作出刑事拘留处理,对林某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2

  太平派出所

  4月13日,清新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接到太平某厂保安员报案称,其在执勤过程中抓获一名涉嫌盗窃厂里财物的工厂员工,请求派出所处理。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黄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经民警调查,发现苏某、祝某、刘某、温某等人涉嫌利用工作便利,多次盗窃生产线上金属镍粒,然后卖给一收购店。民警随后于14日分别在太平镇将同案人员苏某、祝某、刘某、温某一举抓获。

  经审讯,黄某等5人对盗窃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苏某、祝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犯罪嫌疑人黄某、刘某、温某因涉嫌参与多次盗窃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提醒:偷盗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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