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对强制购物与不文明行为都说“不”
新《条例》明确,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
新《条例》也将约束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果游客因不文明行为被记入黑名单,将有可能被限制出境。
近日,国家旅游局将《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条例》将对旅游购物等旅行社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并约束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业内人士表示,此次两法规合一,有利于保障旅行社和游客的利益。
近年来,“零团费”“低价团”滋生了一系列旅游消费纠纷。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质监合规部总监、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理事李广认为,新《条例》有望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安排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旅游者购物消费,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获取相关经营者给予的财物;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项目,但要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签字同意;旅行社不得因为旅游者不同意参加而拒绝签订合同或提高费用。
另外,旅游者在活动中有拒绝权和反悔权,对于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旅行社要合理安排其行程。据新《条例》规定,旅行社如违反,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但同时,游客也要注意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
对于收取出境旅游者“防滞留保证金”的做法,新《条例》也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出境社、边境社可以通过与旅游者、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旅游者出境旅游保证的范围、金额、期限和责任等内容。
新《条例》还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并向公安、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及有关经营者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行业组织、经营者可根据职责权限在征信系统中记录,以及采取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参加团队旅游、乘坐航班等惩戒措施。
此外,针对在线旅游日渐成为投诉“重灾区”,新《条例》指出,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协助解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报记者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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