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郁鸿 实习生/王瑶)珠海市法制局公布了《珠海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各界重点咨询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建设管制、建设项目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建设项目的分类处置等意见内容。
拟实施分级建设管制
此次公布的《规定》,共涵盖了六章、三十五条内容,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生态控制线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定》强调,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除了“因国家、省、市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经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等情况,一律不得调整范围和管制分区。此外,生态控制线应当遵循总量不减、占补平衡、集中成片、功能相当的原则进行调整。
《规定》将生态控制线分为一、二两级管制区,并制定了不同的建设管制规定。其中,除建设“生态保护与修复、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应急救援等管护设施”、“军事与安全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高压走廊等架空通道、地下管廊等受条件限制,确需穿越的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交通设施”、“自然公园”外,禁止在生态控制线一级管制区内进行建设。
在一级管制区内可以建设的情形,以及“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垦殖生产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生态型旅游休闲设施、宗教设施”,可在二级管制区内建设。
拟对破坏保护标志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规定》对政府职责进行了明确说明,其中,珠海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全市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为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责任单位。
《规定》还明确了相关的行政主体责任,并强调对于存在“未依法划定生态控制线或者擅自调整生态控制线的”、“在生态控制线内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对生态控制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严、处置不力的”、“对生态控制线内违法行为的举报未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的”、“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将按规定责令整改,如果涉嫌犯罪,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此外,规定明确,对于损毁、擅自改变或者擅自移动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者,将处200元罚款;如果无法恢复原状或者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将处以1000元罚款
而对于在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者,《规定》强调将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6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方式、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珠海市法制局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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