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蜜蜂 被抓获刑九月
珠海一名男子,在路边见到一处养蜂场,竟打起盗窃蜜蜂的主意。在成功盗得一箱蜜蜂回家后,男子将蜜蜂养在阳台上,后再次前往盗取,没想到这次被抓个正着。由于在抓捕现场,男子与蜜蜂主人厮打导致主人甘某受伤,“盗蜜贼”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盗窃蜜蜂被抓
经审理查明,20 15年11月,霍某行至珠海市香洲区远大美域对面的一处养蜂场,盗窃了甘某养殖的一箱蜜蜂,并放置其位于香洲区唐淇路4001号28栋302房的家中阳台养殖。
2016年1月7日2时许,霍某再 次 行 至 上 述养蜂场,准备盗窃被害人甘某养殖的一箱蜜蜂时,被甘某发现并欲将其抓捕,霍某为抗拒抓捕,用手勒住甘某的脖子,并在地上相互扭打,造成甘某身体多处擦伤(经鉴定,甘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后霍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霍某的住处查获蜜蜂一箱,并已发还被害人甘某。
案发后,霍某赔偿了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获刑九个月
对于自己的行为,霍某辩护人辩护称,霍某系犯罪未遂,且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还赔偿了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希望法院对霍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于该案,香洲区法院认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霍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霍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霍某赔偿被害人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但是霍某实施盗窃行为时,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不宜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依法不予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有证据支持,本院均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霍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处霍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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