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可启动拆建类项目表决
南方日报讯 (记者/林郁鸿)未来,珠海的城市更新进程有望加速。记者8日从珠海市住规建局获悉,《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12月20日起施行,为全面提升城市更新效率,打造宜居环境,《办法》将城中旧村拆建、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拆建更新项目启动意愿表决门槛从原来的90%调整为2/3以上。
创新型产业更新项目可突破1万平方米用地限制
城市更新是城市功能不断完善的过程。将于12月20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旧住宅区拆建项目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以及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启动;而对于城中旧村拆建的更新项目,则应当获得占全体成员或者股东人数2/3以上同意方可启动。
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时表示,此前城中旧村拆建、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拆建项目要90%以上股东或业主同意,《办法》实际上降低了拆建类更新项目启动的意愿门槛,有望加速珠海的城市更新效率。
《办法》还明确,旧业区改造为科技孵化器等市政府鼓励发展的创新型产业项目、位于海岛的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旧村更新项目以及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拆建的项目,可以突破此前拆建用地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的限制,实施小地块拆建更新。
“原来拆建用地至少要有1万平方米,《办法》给予这4类项目以较为宽松的政策,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型产业的发展,推动海岛、旧村加速改善人居环境。”上述负责人表示,与此同时,珠海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并对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管理。
“在享受城市更新项目优惠的同时,《办法》还明确以城市更新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该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更新项目应当依据规划的需要提供适量补公用地,或者提供不少于计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十的建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城市综合服务体项目梯度配置公租房
《办法》明确,除城中旧村更新项目外,涉及商品住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无偿移交政府,或者向政府缴交相应费用,由政府统筹异地建设。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计收地价,但应当完成装修、验收,达到可交付使用的标准。
《办法》还要求,城市综合服务体必须按比例配置公共租赁住房等住宅,其中,用地规模8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25%配置;用地规模5万平方米以上、8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用地规模给予建筑面积的20%至25%配置,对于规模较大的更新项目允许分期实施。
“这实际上是给用地规模5万到8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服务体配置公租房比例设置的一个比例。”珠海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5万到8万平方米的城市综合服务体按照20%的比例设置公租房,不利于城市的成片开发,《办法》实施后将有望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形成规模效应。
为督促实施主体加快项目进度,《办法》明确更新单元规划批准后两年内未签订土地出让协议,或超过土地出让协议约定的开工时间一年仍未开工的,取消原批复的规划条件和享受的城市更新优惠政策,并在批准撤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用地更新单元规划加快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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